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 2018.10.10
  • 依申请公开
为实现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规范学院的运作与发展,界定学院相关利益者的责、权、利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章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规范学院的运作与发展,界定学院相关利益者的责、权、利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 名称: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中路280号;邮编:361100

() 性质: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为办学指导思想,弘扬陈嘉庚先生爱国兴学的崇高精神,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既掌握现代科技专业知识,又能从事经营管理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学院由泉舜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举办者委派。

(教育形式:

1 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2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自学考试助学教育;

3 对外开展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办学工作;

4)各类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

() 办学规模:学院规划在校生规模6000人。

(七)办学特色:学院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基本技能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结合、产学合作教育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办学特色。

(八)办学目标:奋发图强,努力把学院办成中国一流的高等院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每届五年。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聘任和解聘院长(拟任院长报省教育厅核准)、副院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修改、审定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 委派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依法行使学院决策权、执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对涉及学院投资、对外融资、银行信贷、财务管理、购并及院级领导任免等享有决策权。

() 制定发展规划,审定办学方案,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审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决定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等;

() 对学院对外投资、向他人借款或借款给他人作出决议;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副院长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院长需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及其报酬事项。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留任。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 组织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主持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 根据学院教职工编制定额,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 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 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须事先经学院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方得对外签署合同性文件,而且必须加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学院基层党组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董事会和学院行政领导依法办学、行使职权。

学院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董事会。

 

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七条    学院聘任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钻研业务,完成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该队伍的主体是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

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中青年专业教师都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培养,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办学模式。

第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受教育者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

() 举办者出资;

() 学院依照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等;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经费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结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资人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并确保每年至少提取净收益的25%作为学院的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按时足额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保证学院开办经费、持续运作和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如期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要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符合标准,满足需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办学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举办者审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举办者。

 

(依申请公开)